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聲更一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更一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育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育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育德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固分別經判處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業於民國113年4月25日向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同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具體審酌附表所示之罪之罪名、罪質、犯罪時間之間隔、侵害法益等情狀,以及內部性、外部性界限,復就其所呈現之受刑人人格特性、預防需求及整體刑罰執行之應罰適當性等因素,復參酌受刑人之意見(即卷內刑事抗告理由狀內所載內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彥端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2月①有期徒刑1年3月②有期徒刑1年3月③有期徒刑1年3月④有期徒刑1年3月⑤有期徒刑1年3月⑥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11年2月28日109年12月8日至109年12月11日①110年8月7日至110年9月6日②110年6月28日至110年9月6日③110年6月11日至110年8月17日④110年8月底某日至110年9月10日⑤110年8月15日至110年9月9日⑥110年8月15日至110年9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33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7265號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案號111年度基交簡字第14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31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40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18日111年9月30日111年11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本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案號111年度基交簡字第14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31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40號確定日期111年5月16日111年11月29日111年12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48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756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42號編號1至5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9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①有期徒刑1年2月②有期徒刑1年1月③有期徒刑1年2月④有期徒刑1年1月⑤有期徒刑1年2月⑥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10年8月中旬至110年9月15日①110年8月23日②110年8月23日③110年8月23日④110年8月23日⑤110年8月25日⑥110年8月25日000年0月間某日至110年9月1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87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574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27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1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76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18日112年8月30日112年12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本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1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76號確定日期112年3月22日112年10月4日113年1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74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9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65號編號1至5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9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