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5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544號

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林星瀚

被告 陳威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西屯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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