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4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4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480號

原告 黃雅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少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僅限於被告犯公然侮辱罪及加重誹謗罪之損害,不含財物損害部分。又原告財物損害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請求財物損害部分之訴,特此裁定(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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