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35號聲請人 葉朝枝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 葉天定 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葉天定(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R10****085號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葉天定於民國93年6月30日去向不明,迄今已逾12年,而聲請人為失蹤人葉天定之姪,為失蹤人葉天定之利害關係人,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葉天定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公示催告期滿後,若仍查無失蹤人葉天定之音訊,則聲請鈞院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2件、家族系統表1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104年8月25日南市警營防字第1040473044號函1件為證,且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弟弟 葉春茂 證述綦詳(詳見105年8月3日訊問筆錄),復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1件、臺南市新營區戶政事務所105年7月12日南市新營戶字第1050075861號函所檢送之家族系統表及相關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又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葉天定之入出境紀錄、前案紀錄表、健保就醫紀錄,均查無資料,亦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1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以105年7月13日健保南費二字第1055009013號函所檢送之健保就醫紀錄明細表1件在卷可憑,是堪信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又失蹤人葉天定為00年0月00日生,於失蹤時已83歲,準此,聲請人於失蹤人葉天定失蹤滿3年後,聲請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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