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86號聲請人 王成文 聲請人 周光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銀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故請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二、經查相對人鄭銀就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區段378建號建物之持分皆僅有10000分之9997,並非全部,故請更正附表關於上開土地及建物之持分為10000分之9997,並提出更正後之附表。否則,請提出鄭銀持有上開土地及建物之持分為全部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