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9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989號
原   告  陳佑榮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345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
費,並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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