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4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建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建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張建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黃婉晴附表:
受刑人張建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28日│104年6月1日│104年5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5957號│偵字第15957號│偵字第4394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266││││1032號│1032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21日│105年3月21日│105年5月31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32號│1032號│2512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程序駁回)││判決├────┼────────┼────────┼────────┤││判決│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6950號│基隆地檢105年度│││(編號1至2號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執字第3697號│││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