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原侵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原侵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侵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賀加選任辯護人黃永隆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8510號、104年度偵字第8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程士傑法官曾思薇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