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4年度彰調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彰調字第19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2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記官 楊志明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當場給付聲請人現金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整(不
含強制責任險,由聲請人自行申請,含機車修理費及體傷之
醫藥費等)。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