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8號
原   告 御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叁佰伍拾捌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柒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賢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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