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8號
原 告 御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叁佰伍拾捌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柒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