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原告 林素如 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 律師
秦嘉逢 律師 羅元媛 律師被告 柯尚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82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被告柯尚志堅決否認有何誣告之行為。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已有明定。本件被告柯尚志被訴誣告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3日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石珉千法官石蕙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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