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67號原告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廖慶榮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被告 鄭燕
黃有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60,832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03.758×公告現值112,19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256元,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74,755元,尚欠138,5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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