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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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87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931號、102年度偵緝字第246、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家祥自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劉家祥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通緝後,始為警緝獲到案,確有逃亡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另被告先後多次涉犯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3月27日起執行羈押。被告業經本院於102年6月7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1年4月在案,且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應予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2年6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