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40號上訴人即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訴人即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芳玫莊淑媺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肆萬玖仟貳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玖仟參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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