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度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9號原告 丁思睿 被告 張常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77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李珮瑜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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