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85號原告 許宏駿 被告 劉馥瑄
謝南海 賴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劉馥瑄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被告謝南海及賴秀蘭應連帶給付原告壹佰零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前二項幾付,如其中一被告已履行全部或一部,他被告於已履行之範圍內免給付義務。是以依原告訴之聲明可知,本件被告間乃負不真正連帶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零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