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9號原告 紀啟文 訴訟代理人 紀珮筠 被告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莊馥全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7,730元,茲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而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0月23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迄今猶未繳納,有前開補正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程序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宏榮
法官陳炫谷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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