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66號原告 黃湘芙 被告 黃春雄
黃美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黃春雄、黃美珊應將坐落在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20坪部分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據。復依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土地於105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3萬6500元,有新北市政府不動產買買交易服務網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循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53萬5500元【計算式:(220÷0.3025)×36,500=26,535,50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45,552元(貳拾肆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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