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34號聲請人 劉育成 即永心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康達工程有│第一商業│105年10月31日│15,750元│HA0000000│││限公司林│銀行松江││││││玉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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