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18號聲請人 何進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在案
,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6年4月18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故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國焜┌─────────────────────────────┐│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