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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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再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26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胡珍熙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傷害等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7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6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021號、第402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珍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胡珍熙不服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7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1年5月17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郭惠玲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