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救字第9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救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救字第9號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聲請再審(本院111年度救再字第1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就所訴或上訴之事實及理由觀之,顯無勝訴之可能,或訴訟要件或上訴要件顯有欠缺而不能補正者而言;核其立法意旨在於避免訴訟資源之無端耗費。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6年至111年間駁回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併提起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惟依卷證資料形式觀之,聲請人之再審聲請書狀,並未於期限內合法補正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規定之相關事項,即「對造當事人」、「聲明不服之判決」、「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則其聲請再審之程式不備,難認有勝訴可能。從而,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結論:聲請為無理由。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孫奇芳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江如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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