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交上易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上易字第14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伯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交易字第16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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