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11年台重覆字第12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111年度台重覆字第12號聲請重審人 王隆禹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妨害家庭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駁回其重審聲請之確定決定(110年度台重覆字第18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受理重審機關認為聲請重審之聲請程式不合法者,應以決定駁回之,此為刑事補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明文所定。又依刑事補償法第35條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之審理規則第37條規定,對於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因聲請重審不合法而駁回其聲請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請重審人(下稱聲請人)王隆禹前對本庭109年度台覆字第105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經本庭以其未依法記載聲請重審之理由,聲請程式不合法,而於民國110年8月30日以
110年度台重覆字第18號決定駁回其聲請在案,聲請人復再就該決定聲明不服(提出「刑事補償聲請重審狀」),依上說明,本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謝靜恒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法官王梅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