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7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7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二二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三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二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城│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壹萬壹仟玖佰柒拾陸│DA三八九七三七││││司│中分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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