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青雲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青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因被告所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貳萬元,出具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經逃匿,經通緝在案,爰檢附通緝書、保證金收據及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證書影本各一份,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查具保人林青雲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已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在案,此有通緝書一份在卷可稽,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