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八號
原告美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與被告聯勤第二0二廠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萬叁仟叁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伍佰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官黃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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