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6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嚴忠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嚴忠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嚴忠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而於民國108年10月3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11年9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711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1年12月19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豐展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