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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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榮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並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以本院為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確於111年9月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本院宣告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應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卷內資料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詹淳涵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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