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竹秩字第41號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 任麗琨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以竹市警一分社維字第111002049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任麗琨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任麗琨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11年8月12日晚上6時37分許。
(二)地點:新竹市○○路00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任麗琨於上開時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接著劑。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任麗琨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現場照片4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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