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36號上訴人 包瑞傳 視同上訴人 包瑞堂 訴訟代理人包瑞傳被上訴人 包文瑜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複代理人 李羽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下午3時,至臺南市○○區○○里○○街000號房屋及臺南市○○區○○○段00地號之土地勘驗當地附近經濟、交通及環境等狀況。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