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志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以本院為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確於111年9月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本院宣告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應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卷內資料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詹淳涵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