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75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052,570元│96年8月18日│百分之2.74│96年9月19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應就逾期欠││││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繳本息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超過六個月者應就逾期欠繳│││││││本息,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2│313,403元│96年11月17日│百分之4.385│96年12月18日│同上││││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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