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6號聲請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8年8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8年11月4日,利息及遲延利息均按中央銀行放款利率計算,違約金按日依本金加付仟分之壹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件、土地登記簿謄本2件、本票1件為證。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義忠
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育志┌─────────────────────────────────────────────────────────────┐│附表:97年度拍字第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台東縣│台東市○○○段││1081│田││3│13.3│全部│乙○○所有││1││││││││││││├─┼───┼────┼────┼────┼────────┼─┼──┼──┼──────┼─────────┼──────┤│0│台東縣│台東市○○○段││1076│田││14│27.46│全部│乙○○所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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