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附民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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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貪污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告臺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范振宗 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告甲○○(已歿)
原住台北市○○街○○巷○○弄○號4樓丙○○上列被告因92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貪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丙○○被訴因貪污案附帶民訴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各諭知公訴不受理、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張永宏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