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2年度重附民字第96號原告丙○○
甲○○乙○○訴訟代理人 胡致中 律師
白政宏 律師 陳振東 律師 陳淑茹 律師被告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戊○○上列被告等因92年度易字第1184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蔡守訓法官蕭清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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