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6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德聰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沈君玲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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