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038號原告齊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進明 被告迪揚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朝陽 被告 魏名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陸仟零參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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