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39號原告 洪蔡綉珠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
黃建誠 律師被告 黃清隆
施荐寓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國華 被告 黃朝棟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得欽 被告 黃漢章
黃勝平 訴訟代理人 黃得時 被告 邱七郎
陳肇基 顏鴻展 顏玉玲 顏玉華 陳淵生 顏淵火 陳淵明 蔡陳淵分 陳桂香 林志強 林富亭 林金釵 林策真 陳秀美 林威辰 林暉庭 林姿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丙○○於民國110年2月23日死亡,而其法定繼承人原為被告丁○○、甲○○、乙○○等3人,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341至356頁)。茲由原告於110年4月9日具狀聲明前開3人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325頁),惟經本院嗣後函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庭,經該法庭以110年5月12日高少家 宗司雲 110司繼字第1447、1448號函覆:甲○○、乙○○聲請拋棄繼承,丁○○限定繼承,因此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事人有所變更,僅能再開辯論。
三、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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