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祐銘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祐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3月及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