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15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對 邱丕良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伍仟伍佰壹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肆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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