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0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02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024號債權人 林書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江俊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請求利息利率。二、表明原因事實。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