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卡加日板‧勒格崖(原名陳璞)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卡加日板‧勒格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卡加日板‧勒格崖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3806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6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