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3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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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235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陸佰壹拾貳元,及如附
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就本訴訟事件以合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
原告提出之契約書第15條為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院就本事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丙○○、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94年1月20日,邀同被告甲○
○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3,000,000及3,000,000元(下稱系爭借款),借款利率採機
動利率,現按年利率百分之2.57計算。被告應按月本息平均
攤還,若未依約履行,則視為全部到期而喪失期限利益。自
遲延時起除依約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之部分,則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丙○○前未按期清
償,應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催討,不獲置理。嗣經原告聲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執字第13480號執行拍賣被告擔保
系爭借款而設定抵押權予原告之不動產,原告因此受償12,1
73,121,尚有344,61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違約金未受
清償。為此,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如數給付,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44,612元,及
如附表一所示利息、違約金。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貸款借據暨約定書、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95年執字第13480號分配表各1件為證,互核相
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
按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
本,固為民法第323條前段所明定。又違約金之性質與利息
不同,民法既無違約金儘先抵充之規定,其抵充之順序,應
在原本之後。從而除當事人另有特別約定外,債權人尚難以
違約金優先於原本抵充而受清償,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
390號判決可資參照。依上開裁判意旨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年執字第13480號分配表所示,系爭債權未受償本金應為
285,527元(原債權本金11,951,564元─抵充利息後之受償
金額11,666,037元=285,527元),未受償違約金為60,085元
。次按違約金與本金性質上究屬不同,並不能計入本金而主
張按年利率計算利息。從而,原告所請求逾越未受償本金部
分之違約金所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故而,原告僅得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附表
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就被告敗訴之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
訴訟費用額3,950元。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
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
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本院審酌原告最後請求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44,612元,准許之金額亦為344,612元,
僅部分利息、違約金之請求於法不合,斟酌情事後,訴訟費
用歸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
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附表一:
┌──┬───────┬───┬──────────────┬────────────────┐
│編號│金額(新臺幣)│年利率│利息│違約金│
├──┼───────┼───┼──────────────┼────────────────┤
│1│344,612元│2.57%│自95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自95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按上開利率計算。│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附表二:
┌──┬───────┬───┬──────────────┬────────────────┐
│編號│未受償本金│年利率│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
│1│285,527元│2.57%│自95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自95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按上開利率計算。│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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