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彥彪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李靜雯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如無法提供,則提出每月收入之切結書。
二、聲請人之戶籍址在高雄市前鎮區,何以現居住在桃園市○○區○○路○○○巷○○號?並請提出現實際居住在桃園之證明。
三、請提出每月確實給付配偶新臺幣5,000元之證明。
四、請釋明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並與何人共同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即聲請人必要支出欄所列水、電、瓦斯、電話等費用)支出、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前述各項支出至少連續二個月之繳費明細。
五、請提出父母領取榮民補助各1萬4,000元之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人與受其扶養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七、請釋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
八、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存摺明細,釋明有無存款。
九、請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106年度、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十、請說明受扶養人 張文貴鄧莉莉 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
十一、請提出還款方案(包含每月收入、每月支出,及每月可還款之金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