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何信杰 代理人 李大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李靜雯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倘無法提出請提出薪資收入切結書。
二、請說明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有宇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為何?迄今是否於上開公司仍有股票或股利?
三、依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聲請人另有其他薪資所得,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兼職?並請提供相關資料以佐。
四、請說明聲請人與受其扶養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五、請釋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包含老人年金、租屋補助等)?若有,其金額若干?
六、請提出看護費用支出收據,並說明扶養人間如何負擔。
七、請提出聲請人最新3個月之存摺明細,釋明有無存款。
八、請提出最新還款計畫(包含每月收入、每月支出,及每月可還款之金額)。
九、請提出最新勞工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