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739號
原告 吳義正
訴訟代理人 吳培慧
被告 李奇峯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元(計算式:66,000+500,000=56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