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921號
原告 樊傳龍
被告 江明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明諭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8,874元【計算式:(1)加強磚造部分:每平方公尺4,500元×(43.5+57+6)平方公尺×(1-每年折舊率1%×41年)×段落等級100/100=
282,758元;(2)鋼鐵造部分:每平方公尺4,500元×57.1平方公尺×(1-每年折舊率1%×12年)×段落等級100/100=226,116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2)=508,8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