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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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921號

原告 樊傳龍

被告 江明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明諭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8,874元【計算式:(1)加強磚造部分:每平方公尺4,500元×(43.5+57+6)平方公尺×(1-每年折舊率1%×41年)×段落等級100/100=

282,758元;(2)鋼鐵造部分:每平方公尺4,500元×57.1平方公尺×(1-每年折舊率1%×12年)×段落等級100/100=226,116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2)=508,8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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