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24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2430號

上訴人

即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振 期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5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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