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2430號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振 期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5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