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非調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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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非調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酌減扶養費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非調字第1323號聲請人丁○○代理人 周廷威 律師
劉羽芯 律師相對人丙○○
乙○○甲○○兼共同法定代理人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酌減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依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法代於本院成立之105年度家親聲字第728號、第829號和解筆錄,聲請人原應每月給付相對人3人共計新臺幣(下同)7萬元之扶養費,現聲請人請求至未成年子女乙○○年滿23歲止,聲請人對相對人3人之給付義務酌減為每人每月各1萬元,共計3萬元。經查,未成年子女乙○○為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至23歲即118年11月30日,尚有9年8個月,經核聲請人訴訟標的價額為4,640,000元(計算式:【70,000元-30,000元=40,000元】×116個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費用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張瑋庭